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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修订《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来源:重庆水处理网      2020/4/16 17:23:04      点击:

【重庆水处理设备网http://xqccscq.com/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规范首次发布于2018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1.调整了规范适用范围;

2.按排水去向的水功能区明确了执行一级规范的范围;

3.细分了控制指标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对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增加了总氮控制指标,总磷分不同情况加强了控制要求;

5.氨氮控制考虑了温度的影响;

6.增加了对污水厂污泥的控制管理要求;

7.更新并补充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

详情如下: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改善重庆市水环境质量,维护人体健康,结合重庆市农村排水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规范首次发布于2018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1.调整了规范适用范围;

2.按排水去向的水功能区明确了执行一级规范的范围;

3.细分了控制指标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对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增加了总氮控制指标,总磷分不同情况加强了控制要求;

5.氨氮控制考虑了温度的影响;

6.增加了对污水厂污泥的控制管理要求;

7.更新并补充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大学、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何强、李莉、张赛、艾海男、宋福忠、张韵、古励、翟俊、李宏、柴宏祥、周健、陈一。

本规范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日起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重庆GMP纯化水设备

本规范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4284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规范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规范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11607渔业水质规范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染物排放规范

GB/T18921乡村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23486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规范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HJ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等。

3.2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ruralsewagtreatmentfacil

用于集中收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existruralsewagtreatmentfacil

本规范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

3.4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newruralsewagtreatmentfacil

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

4一般要求

4.1法律法规禁止排污的维护区内(如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维护区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水平、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接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置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水收集时,原则上应雨污分流。

4.3农村医疗机构污水须经过自行处置达到GB18466规范要求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系统进行处置。

4.4农家乐等经营性活动生产的废水应经预处理达到GB/T31962相关要求,且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的设计进水水量和水质要求,方可纳入处置。

4.5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置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资料与技术。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达标后再利用。

4.6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合理处置,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排放污泥农用的应满足GB4284要求,排放污泥用作园林绿化的应满足GB/T23486要求。重庆纯水设备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规范执行

5.1.1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5.1.2设计处置规模500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水污染排放物参照GB18918执行。

5.1.3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处置设施规模,将大于20m3/d含)规模的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规范值分为一级规范、二级规范、三级规范,各规范适用情况见表1

5.1.4小于20m3/d不含)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后回用的应达到相应的回用标准;确不能回用的建议选控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和氨氮(NH3-N其基本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本标准的三级规范的浓度限值。

5.2规范限值

经处置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5.3污水回用

出水回用于农田灌溉应满足GB5084规定,回用于渔业应满足GB11607回用于景观环境应满足GB/T18921其它回用情形,达到相应的要求。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水质取样在污水集中处置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排放口必需设置排放口标志。

6.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91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6.3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规范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规范。

7实施与监督

本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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